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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基础知识》中“民法”的常考点(中)

2014-10-18 10:01:28 事业单位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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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基础知识》中“民法”的常考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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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中的法律部分一向是历年考试的重要内容。考生常常觉得此部分内容专业性强而难以复习。笔者根据多年的教研教学经验,在此探讨《公共基础知识》中“民法”的一些常考点,与各位老师分享。

  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部分的考核所占分值30%-40%,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下面华图事业单位项目部就其中民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目前来看,法律部分的考核呈现出考点集中、重者恒重、反复考查的特点。而广大考生对于民法并不陌生,毕竟相比较其他部门法,民法更贴近我们的生活。但许多考生尤其是非法律专业的考生往往对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中的民法“知其所言,不知其理”,况且对民法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又浩瀚无边,让考生时有理不出千头万绪之感。对此,笔者根据多年的教研教学经验,整理出了历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中民法的知识考点,具体分析如下:

  四、民事法律行为:

  ㈠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民事行为的概念:

  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2.民事行为的特征:

  3.⑴是一种合法行为;

  ⑵是以人的意思表示未构成要素;

  ⑶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㈡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民事行为和双方民事行为:

  单方民事行为: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双方民事行为:指基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行为。

  2.单务民事行为和双务民事行为:

  单务民事行为:民事行为的一方负有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责任。

  双务民事行为:民事行为的双方均承担义务,也都享有权利。

  3.有偿民事行为和无偿民事行为:

  有偿民事行为:一方承担某项义务要求对方给付对价;

  无偿民事行为:承担义务不要求对方给付对价。

  4.诺成性民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行为:

  诺成性民事行为:指仅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实践性民事行为:不仅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民事行为。

  5.要式民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行为:

  要式民事行为:指必须采用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行为。

  不要式民事行为:指当事人没有规定特定形式而允许当事人选择约定形式的民事行为。

  6.主民事行为和从民事行为:

  主民事行为:可以独立成立的民事行为。

  从民事行为:从属于其他民事行为,成立和效力取决于主民事行为。

  ㈢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

  1.实质要件:行为人合格;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

  2.形式要件:行为形式合法。

  ㈣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存在重大误解;

  2.民事行为显失公平。

  ㈤代理:

  1.代理的概念: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已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

  而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制度。

  2.代理的特征:⑴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⑵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⑶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⑷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

  3.代理的种类:

  ⑴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以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划分。

  ⑵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以代理权限的范围划分。

  ⑶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以代理权人的数量划分。

  ⑷本代理与再代理:以代理权的层级划分。

  ⑸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以谁的名义行使代理行为划分。

  ⑹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以代理人有无代理权限划分。

  4.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概念:

  指本属无权代理,但因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行

  为,故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⑵表见代理所具备的特别要件:

  ①行为人无权代理;

  ②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③相对人为善意;

  ④相对人之间的行为具有民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五、诉讼时效:

  ㈠诉讼时效的概念: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

  利,当时效期届满时,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保护的制度。

  ㈡诉讼时效的种类:

  1.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

  ⑴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有: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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