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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基础知识》中“民法”的常考点(中)(2)

2014-10-18 10:01:28 事业单位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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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基础知识》中“民法”的常考点(中)(2)

  ⑵长期诉讼时效:为2年以上20年以下。

  ①环境污染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②油船的油污损害为3年,

  从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且任何情况都不得超过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

  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为4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⑶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自损害之日起计算。

  ㈢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抵抗力或其他障碍不

  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

  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

  归于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

  ①当事人以递交主张权利文书、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到达或应当到达对方当

  事人的;

  ②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从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③当事人下落不满,对方当事人在下落不明的当事人所在的省级以上的媒体刊登具有主张权

  利内容的公告的。

  3.诉讼时效的延长:指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确有法律规定之外的正

  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四、物权:

  ㈠物权的概述:

  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⑴物权的概念: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⑵物权的特征:①物权是支配权; ②物权是绝对权;

  ③物权是财产权; ④物权的客体为物,且为有物体;

  ⑤物权具有排他性 ⑥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2.物权的基本原则:

  ⑴平等保护原则:

  法律地位的平等;适用规则的平等;保护的平等。(平等保护原则是最基本的原则)

  ⑵物权法定原则: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设定。

  ⑶公示、公信原则。

  公信主要适用于不动产交易,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不管该物权存不存在、是否有瑕疵,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

  ㈡财产所有权:

  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

  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财产所有权的特征:

  ⑴独占性;

  ⑵全面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

  ⑶单一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是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

  ⑷存续性;法律不限制各项财产所有权的存续期限。

  ⑸弹力性。各项权能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同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

  3.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指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是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的。

  4.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行为从原所有人处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㈢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的概念:

  指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必要的

  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㈣共有:

  1.按份共有:

  ⑴按份共有的概念:指共有人按照各自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权利

  和分别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⑵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共有财产属于全体所有,共有人依据份额享有权利,共有

  人有处分其份额的权利,且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⑶按份共有人的义务:依据份额承担相应的义务。

  2.共同共有:

  ⑴共同共有的概念:指共有人对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

  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⑵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共有人平等享有权利。

  ⑶共同共有人的义务:共有人共同承担义务。

  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及重大修缮,应经占份额2/3以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

  ㈤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的概念:

  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用益物权的种类:

  ⑴土地承包经营权;

  ⑵建设用地使用权;

  ⑶宅基地使用权;

  ⑷地役权: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地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

  ㈥担保物权:

  1.担保物权的概念:指以确保债务的履行行为为目的定限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

  时有优先受偿权。

  2.担保物权的种类:⑴抵押权:财产不转移占有而仅作担保。

  ⑵质权: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作担保。

  ⑶留置权。

  综上所述,考生无须害怕和回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中的法律部分备考。在

  备考的过程中,考生如果能每天拿出半个小时左右的时间,根据上文分析的“民法”常考点 (中)的范围进行备考,一定会在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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