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民法知识点:委托与代理

2014-08-15 16:32 吉林公安招警考试 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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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知识点:委托与代理

  民法是政法干警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华图教育汇总了民法部分各个知识点的相关法律条文,帮助考生更好的复习。

  专题七,委托与代理

  民通

  63,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其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65,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68,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的,应当事后即使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合同

  396,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400,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410,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相关法理:

  主要研究委托代理(先队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见民诉)

  委托(合同)是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

  知识点

  1,委托代理特征: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以自己的意志与第三人发生有法律关系的行为/行为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传达人不须具有行为能力,能为传达意思即可

  传达错误的,传达人一般不承担责任,而由本人负责

  代表人:与本人是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为两个),代表人的行为即为本人行为(不发生效力归属问题),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为代表关系,其他雇员与法人之间为代理关系

  2,委托代理权的产生依据: 产生于被代理人的单方授权行为

  特征: 以发生代理权为目的的单方行为,不必征得代理人的承诺

  非要式行为

  授权行为独立于委托合同(双方行为)

  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为授权委托书,又称代理证书

  委托代理权产生与委托合同并无直接关系,但另一方面,委托合同往往构成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

  3,代理权行使原则

  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

  应亲自代理,严格限制转委托

  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接受委托人指示/及时报告/一切利益归委托人/过错损害赔偿

  4,代理权的滥用: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5,六大连带责任

  授权不明时,本人与代理人(补充性连带,先由本人承担)

  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

  恶意第三人与代理人

  代理人与本人

  转授权不明时代理人与有过错的次代理人

  共同代理人之间

  6,特殊代理

  共同代理:共同代理人就共同代理行为向本人负责,就过错的共同代理行为对本人承担连带责任

  若共同代理人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代理人协商而实施行为侵害本人权益的,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复代理: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的权利称为复任权

  产生:本人事先授权的/事前同意的/事后追认的/紧急情况为本人利益的

  特征:由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

  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非代理人的代理人

  代理权限以代理人的权限为限度

  有义务接受被代理人,代理人的双重指示

  原则上,复代理一经成立,代理人并不对复代理人的行为负责,三种例外:选任负责/指示负责/转委托授权不明

  无权代理:

  特征: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缺乏代理权

  未经授权/有授权但已过期/超出授权范围

  构成要件:行为人无代理权,以本人名义为民事行为,第三人为善意且无过失,第三人与行为人的行为合法

  为效力待定行为

  表见代理

  特征:符合狭义无权代理的一切表面特征/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曾存在雇佣关系,未公告终止,或仍持有文件,)

  盗用他人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

  借用他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

  均不成立表见代理

  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对外从事代理

  显名的间接代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饿行为合法有效/第三人在订约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效力:原则上,显名的间接代理订立的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作为例外,也可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

  隐名的间接代理

  特征: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三人之间的饿行为合法有效/第三人在订约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原则上,隐名的间接代理订立的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

  有两种情况,涉及委托人

  --合同订立后,因第三人原因致使受托人不对委托人履约的,受托人应尽披露义务,此时委托人取得介入权,而第三人取得抗辩权

  --合同订立后,因委托人原因致使受托人不对第三人履约的,受托人有披露义务,第三人取得选择权(向委托人或向受托人主张权利)

  7,委托合同:双务,不要式,诺成,有偿(原则上)合同

  委托人的义务: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支付报酬/赔偿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的损失

  受托人的责任:原则上采取过错归责,在无偿场合下,只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负责

  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8,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人突然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当然终止

  --被代理人(委托人)突然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不当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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