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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考点之深度剖析

2014-07-27 09:17:31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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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考点之深度剖析

  吉林华图提醒大家准备参加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的小伙伴们要及早进入备考状态,在这里我们为大家准备了大量的辅导资料欢迎您的阅读。

  在国家公务员及地方公务员考试中,行政法几乎属于必考题。因为行政法是我国各级行政机关赖以行使职权的依据。在行政法的考察中,行政处罚又是行政法的重要内容。需要广大有志于公考的考生特别关注。此文将对令很多考生畏难的行政处罚的设定做一深度剖析。

  一、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法律规范中规定行政处罚的活动,简单来说,就是某种处罚由哪一个机关通过何种形式来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设定权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一)法律的设定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创设各种行政处罚,且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创设拥有专属权。人身自由权是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限制人身自由是最严厉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进行创设,其他任何形式的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加以设定。《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二)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设定行政处罚上的权力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创设权,可以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种行政处罚;二是规定权,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三)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创设权,可以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二是规定权,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四)行政规章的设定权

  行政规章属于效力等级较低的法律规范,其创设权有限:即只能创设一定数额的罚款和警告的处罚。行政规章主要是拥有行政处罚的规定权:即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二、特别注意事项:需提醒广大考生注意的是,除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对行政处罚加以创设。

  【2007年国考-118】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加以设定。

  A.责令停产停业

  B.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C.限制人身自由

  D.没收非法财产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处罚的设定。A项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法律可以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地方性法规也可以规定,不符合题意,不选;B项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法律可以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规定,不符合题意,不选;C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有法律规定,符合题意,正确答案;D项没收非法财产,法律可以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不符合题意,不选。综上所述,专属于法律来创设的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本题选择C选项。

  在行政法的复习过程中,考生应多关注行政法往年的真题。法律部分的真题考点重现率非常高,明确了重点,复习才会事半功倍。

  预祝大家心愿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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