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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辅导《选举权》

2014-03-26 10:17:24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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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辅导《选举权》

  2014年吉林省公务员考试报名工作已经结束,笔试即将来临可以到吉林华图官网查看公务员考试辅导资料、历年真题等,在这里为了迎接即将来到的2014年吉林省事业单位考试吉林华图为大家也整理了一些事业单位考试的辅导材料,欢迎您的阅读。

  法律题型是事业单位考试占据着重要的比例,怎么样才能更好地把握法律题型的分数,是我们事业单位考试成功的关键,作为事业单位考试出现较的考点之一,公民的权利之选举权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知识点。

  下面我们分析一下10月19号浙江的事业单位的真题。

  例一:某选区选举地方人大代表,代表名额两人,第一次投票结果,候选人按得票多少排序为甲、乙、丙、丁,其中仅甲获得过半数选票。对此情况,下列处理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宣布甲、乙当选

  B.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C.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D.宣布无人当选,以甲、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本题考查的就是我们国家公民的选举权,首先我们要知道在社会主义中国要拥有选举权的资格和条件只跟三样因素有关,一个是年龄,一个是国籍,一个是政治权利,即只要你是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国民,加上你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你就拥有中国的选举权(当然政治权利也可以作为单独的知识点单独考核)。这里在考试的过程中最容易出现的干扰选项是什么呢?就是精神病人有没有选举权,对比前面三条限制条件,精神病人并不在其中,所以再我们国家只要是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国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精神病人是有选举权的,只不过是他是否行使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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