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22 11:27:02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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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务员考试行测资料汇总(一五九)
【吉林省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资料(159)】 (吉林省公务员)
313?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可以扣劳动者工资吗?
因为劳动者本人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对于该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
参考法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314?扣工资时,一个月的工资全扣光可以吗?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时,不能一次性扣光,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时,每个月扣除后的工资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扣除后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话,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额度发放工资。
315?包吃包住,工资就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工资是以货币的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因此包吃包住应当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在计算包吃包住工人的工资时,不应当将这些费用计算在工资之内。因此,即使是包吃包住,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16?试用期内的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虽然试用期内的工资可以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是在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因此,试用期内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除试用期之外,见习期间的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吉林省考,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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