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吉林省政法干警民法冲刺微模块体系之民法总论

2012-09-05 17:49 吉林公安招警考试 来源:华图长春师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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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吉林省政法干警民法冲刺微模块体系之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部分是对民法整个法律体系的导入和总括性规定。该部分所确立的规则贯穿于所有民法具体制度,是全面掌握民法基本理论和制度的关键。从整体上来讲,民法总论甚至是整个民法体系,主要是围绕两个大的问题点展开,即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它们俩者之间的关系在于: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民事法律事实
根据人的意志是否可以介入与控制,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行为又可以根据是否需要民事意思表示为组成要素,分为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对于法律行为,可以由民事主体自己亲力亲为,当然也可以选择代理人进行代理(代理包括有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另外,大家还要着重掌握民事行为的四个效力类型: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2、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它受到民事法律规范的确认与保护。民事法律关系有主体、客体与内容三个构成要素。
(1)主体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三个大类。
对于自然人而言要着重考察其两个能力,即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情况)。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据此可以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状态分为完全民事行为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通过完全独立的行为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因此需要他人给与协助和监督。因此催生了监护制度。
对于法人而言,要理解法人的“三个独立”——独立人格、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并且对其基本分类给与关注。
对于其他组织,主要留意国家这种特殊的民事主体与合伙组织。合伙组织分为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中要重点掌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内涵。
(2)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间关系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人身利益和智力成果等。
(3)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权利依据作用不同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四个类型。请求权的行使要受到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形成权有其生存期限即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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