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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综合知识资料(四十一)

2012-07-31 14:03:12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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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综合知识资料(四十一)

【吉林省考综合知识(41)】 (吉林省公务员) 

 

 

第四部分   行政管理


20、公务员奖励的种类及权限
公务员奖励的种类有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五种形式。其具体的权限为: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设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经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21、公务员行政处分的原则及种类
公务员行政处分的原则:依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适用行政纪律一律平等;行政处分的轻重与国家公务员违纪行为应承担的纪律责任相适应;惩前毙后,治病救人,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共六种。根据违纪行为的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责任大小,参照本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区别对待:对于违反行政纪律情节较轻,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违反纪律,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对严重违纪,不适合继续任现职的,给予撤职;对严重违纪,不适合继续在政府任国家公务员的,给予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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