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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务员考试行测资料汇总(三十六)

2012-07-30 10:13:57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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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务员考试行测资料汇总(三十六)

吉林华图为您提供:吉林省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资料(36)】 (吉林省公务员)

 
61.承租人可以购买承租的房子吗?  
如果出租人要卖掉房子,应当首先通知承租人。如果想购买房子的人给出的条件和承租人的条件相同,那么出租人应当把房子卖给承租人,这就叫作“优先购买权”。当然,如果承租人出的价格比别人低,出租人就可以把房子卖给别人了。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

62.承租人还能继续承租已被转让的房屋吗?应当向谁支付租金呢?
如果承租人不想买下这套房子,那么承租人在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还是可以按照原合同的条款继续租用这套房子,新出租人没有权利让承租人搬走。这就是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
因为最初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与老房东签订的,承租人应向老房东履行合同义务,所以在老房东提供证据证明新房东已享有产权,通知承租人向新房东支付租金,并由新房东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之前,承租人仍应按原合同履行,将租金交给老房东。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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