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27 10:14:48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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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综合知识资料(三十)
【吉林省考综合知识(30)】 (吉林省公务员)
第三部分 法律
3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年,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如不具备,便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它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形式要件:《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主要有:①口头形式;②书面形式;③默认形式
35、物权与所有权
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物权按不同特点可分为:①所有权与其他物权;②主物权与从物权;③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④准物权。
财产所有权所具有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所有权是惟一完全的物权
债终止的原因或方式有:履行、抵销、提存、双方协议、混同、公民死亡或法人终止。
36、合同法相关基本知识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是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效力未定合同: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②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③无权处分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经追认权人追认后,自始有效,否则,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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