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备考:刑法学概念大全(二)

2009-07-30 00:00 吉林公安招警考试 来源:网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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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备考:刑法学概念大全(二)

【华图教育阅读提示】刑法学是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硕士研究生层次考专业综合I的教育入学考试科目,为了助广大考生备考一臂之力,华图教育编辑整理了刑法学常考概念及解析供考生备考参考。
本篇为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备考:刑法学概念大全(二)

    20.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1.紧急遇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2.犯罪的预备:指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行为。

    23.犯罪的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行为。

    24.犯罪的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的犯罪行为。

    25.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26.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方式。

    27.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

    28.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9.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30.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31.教唆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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