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常识判断之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华图教育希望可以通过分类汇总,解决各位考生在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考试常识判断复习难这一状况,今日华图教育带来《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常识判断之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请考生综合自身情况进行掌握,华图教育祝各位在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中获得优秀成绩。 (―)概念与类型(《合同法》第54、55条) 1.类型。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③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④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⑤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2.合同的效力状况。 ①撤销前,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②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 例1甲因遭乙胁迫,将一套房出卖给乙,交付并办理过户登记。问:乙是否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答:乙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解释:①撤销前,甲、乙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甲享有处分权,办理了过户登记。发生物权变动,房屋的所有权归乙。②甲享有撤销权。若甲起诉撤销后,买卖合同无效,乙已经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消灭,甲回复对房屋的所有权。③对比观察思密达。 3.仅特定人享有撤销权。 ①重大误解:误解方双方错误,双方均享有撤销权; ②显失公平:受有不利益的一方; ③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受害人(见例2)。 ④代理人订立合同时,遭受欺诈、胁迫或者发生重大误解等,代理人不享有撤销权,撤销权归被代理人享有。 例2甲和乙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甲因遭受欺诈误以为月工资为“4万人民币”.合同签订后,甲方知被骗,月工资实为“4万韩元”.因工作不好找,甲愿意继续干下去。①有人问:“若欺诈人想做件好事,主动撤销因自己欺诈订立的合同,不是很好嘛!老钟你为什么说不行?”②受欺诈的甲希望维持合同效力,若赋予乙以撤销权,乙出于某种理由撤销合同,就与甲的利益背道而驰。这就是不赋予欺诈者撤销权的原因。③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仅受害人享有撒销权。 4.撤销权的行使。 ①只能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 ②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开始计算。 ③撤销权可明示或者默示放弃。 以上就是文章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各位考生有所帮助。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将为您提供最及时的公务员招考信息、最前沿的公务员应试技巧、最精心的公务员招考辅导课程以及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备考信息。了解更多关于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信息,请关注华图教育国家公务员考试频道。 相关备考入口:2016年国考行测技巧|2016年国考申论备考|2016年国考申论热点历年国考真题 |必备2016年国考图书|2016年国家公务员招考信息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