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常识判断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华图教育带来《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常识判断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希望可以通过分类汇总,解决各位考生在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考试常识判断复习难这一状况,请考生综合自身情况进行掌握,华图教育祝各位在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中获得优秀成绩。 1.法律行为的成立,指法律行为在客观上巳经存在。 (1)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 ①当事人; ②标的; ③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仅须一个意思表示;双方法律行为须要约与承诺两个意思表示对应的一致;共同法律行为须两个以上意思表示平行的一致)。 (2)法律行为的特殊成立要件。 ①遗嘱。遗嘱须依照《继承法》第17条作成法定形式(五种),否则遗嘱不成立; ②实践合同。实践合同为要物合同,除意思表示外,合同自交付标的物时成立 (3)以下五种合同为实践合同。 ①定金合同(《担保法》第90条); ②保管合同(有例外,可约定为诺成合同)(《合同法》第367条); ③借用合同; ④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10条); ⑤代物清偿协议。 2.法律行为的生效。法律行为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产生行为人所意欲的法律效果。原则上,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生效,但有若干例外。例如,附生效条件和附始期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前,成立但未生效。再如,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的合同。 (1)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自由; 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①纯获利益(即不负担法律义务,如接受赠与)的法律行为,有效; ②与其年龄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 ③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④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订立遗嘱、捐助、解除合同、免除债务),无效; ⑤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法律行为(订立合伙协议、订立设立公司的协议),无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①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有效; ②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③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效; ④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无效。 (4)有效力睱疵的法律行为。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②效力待定的合同; ③无效的法律行为; ④意思表示有意不真实的法律行为。 以上就是文章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各位考生了解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有所帮助。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将为您提供最及时的公务员招考信息、最前沿的公务员应试技巧、最精心的公务员招考辅导课程以及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备考信息。了解更多关于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信息,请关注华图教育国家公务员考试频道。 相关备考入口:2016年国考行测技巧|2016年国考申论备考|2016年国考申论热点历年国考真题 |必备2016年国考图书|2016年国家公务员招考信息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