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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行测常识:员工穿短裤被开除是否合法?

进入夏季以来全国各地持续高温,每个城市似乎都可以成为“火炉”的代名词,近日,北京一公司因为员工违背单位规章制度穿短裤上班,在警告处罚之后依然我行我素,因此公司主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此法院认为该公司员工不穿工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应系合法解除。该结论一出许多网友对此展开了讨论,有的认为该员工行使自己的穿衣自由必须要在一定的限度内,不可能存在绝对自由,而有的认为这不算什么严重的事情因为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规定上述这一情况属于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当然这一事件给我们广大备考的考生来说更多的启发是要掌握劳动合同法对于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规定是怎样的,因为考试的难度就在于是否知道这个知识点的规定以及简单的例子改编能否识别出错误所在,有争议或者说难以决断的题目在考试中一般是不会出现,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存在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但考试中更常考关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涉及“随时解除”和“提前30天解除合同”的情形,如图所示:对于上述几种规定情形需要注意的是,第一条不仅仅强调是试用期,还要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第二条和第三条要达到严重程度才可以解除,经常会和“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不得解除合同”这一条结合起来让考生判断,如“孕期妇女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是否可以解除合同?”答案是可以解除合同,并且给单位造成的严重损失还要赔偿;第四条依然是劳动者的过错,单位给了改正机会不珍惜或者直接造成严重影响;第五条更多的是直接考查以下属于无效合同的有哪些,所以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里考察频率较低;第六条强调被追究刑事责任,意味着违法行为已经定性,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于上述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第一条强调“非因公负伤”,考试中可能会改为“因公负伤”;第二条可以理解为劳动者的能力与用人单位不匹配,单位做到“仁至义尽”,因此合情合理可以提前三十天解除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第三条强调客观原因,如单位经营不善破产这种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以上属于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和提前30天解除合同的情形,当然考试中还可能涉及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但相较于上述二者来说区别比较大,在备考过程中可以不作为重点去把握,但要做到知道,在做题过程中要把每一道题搞懂,具体来说就是每一个选项涉及到的知识点做到一一对应,通过做题的印象来记住知识点的考查,这样的学习才是有效的不枯燥的。【例题】下列做法符合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是:A.12岁的小博在电脑方面天赋异禀,被一家IT公司破格录用B.小丹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一年C.由于订单量激增,公司要求员工近两个月每周只能休息一天D.小林不能胜任单位安排的工作,单位直接解除了与小林的劳动合同【答案】C【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劳动法。第二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A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12岁的小博未满十六周岁,且不属于这三种特殊领域之一,因此用人单位不能招用。B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D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因此,单位不能直接解除与小林的劳动合同。因此,选择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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