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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行测备考常识热点之《民法典》规范后的房产归属问题

一、立法背景最高院发布了民法典婚姻编的司法解释一。其中部分规定与原《婚姻法》司法解释是一致的,但是亦有部分修改。房产归属也是各类公职考试的出题热点,下面笔者对修改后的房产归属问题做一个总结,便于同学复习。二、法律依据《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认定为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夫妻双方共有)三、房产归属的各类情况总结(一)婚前买房1.一方出资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为出资方个人财产;房屋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即婚前将对方写入房本):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有其它相反约定的证据除外;结婚前夫妻一方已支付房屋首付款房屋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2.双方出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婚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非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照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照借款或赠与处理。3.父母出资一方父母全资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为产权登记方婚前个人财产;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一般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登记在双方子女或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其它相反约定的证据除外。(二)婚后买房1.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出资以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房且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为个人财产;以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房且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非出资方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2.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不论夫妻双方登记谁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3.父母出资一方父母全资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一方父母全资出资,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如支付首付款),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对方子女的赠与,但有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双方父母出资,无论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后父母出资”部分为《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重大修改,与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如果产权只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有着明显的差别。按新规定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出资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例1】张某与王某结婚,双方名下共四套住房,其中属于张某个人财产的是()。A.王某父母在婚后为张某王某夫妻购买的房屋A,房屋登记仅为张某一人B.张某以个人财产在婚前购买的房屋B,并在结婚前将房屋登记为张某和王某二人C.张某父母在婚后为张某王某夫妻购买的房屋C,房屋登记为张某夫妻二人D.张某父母在婚前全款为张某购买的房屋D,房屋登记为张某一人【答案】D【解析】根据《民法典》及婚姻编司法解释一。A项错误,一方父母全资出资,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B项错误,以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房且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非出资方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C项错误,一方父母全资出资,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D项正确,以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房且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为个人财产。故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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