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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国考行测备考:追诉期限的延长

2020年2月23日,南京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发生在1992年3月24日,南京市鼓楼区原南京医学院(现南京医科大学)女大学生林某在校园内被残忍杀害的案件。已经在当日凌晨,将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麻某抓获。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有小伙伴可能会问,28年了,凶手还会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吗?下面跟小编一起了解一下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期间吧。一、追诉时效概念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二、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五年;②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十年;③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追诉时效十五年;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三、追诉期限的延长追诉期限的延长,是指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四、追诉期限的中断追诉期限的中断,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关于追诉期限的延长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虽然南医大杀人案已经过去了28年,但是麻某在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躲避追捕,逃避侦查,所以小编认为,本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凶手麻某终会受到应得的惩罚。当前,正值抗疫新冠肺炎的关键时刻,众多的医护人员,奔赴在抗疫的第一线,将一个个患者从死亡边缘挽救回来。看到网友一条留言小编感到非常痛心:“女主人公如果当时不遇难,或许今天会是一名非常出色的医护人员,当前也许正奋战在抗疫第一线。”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习题】1.(单选题)甲犯故意杀人罪,在公安机关立案后逃走,侦查此案追诉期为()A.不受限制B.5年C.10年D.15年【答案】A【解析】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题中,甲犯故意杀人罪,在公安机关立案后逃走,所以,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2.(多选题)关于经过追诉时效不再追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B.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C.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D.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答案】ABCD【解析】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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