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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面试热点:“罚看远光灯”不能违背法治精神

空面试热点相关背景11月1日晚上,深圳市交警支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严查远光灯”的行动,并在其微博官方账号@深圳交警进行直播。该视频直播时长98分钟,视频显示,深圳交警对数位在明亮的城市路面开远光灯的司机进行了处罚。首先,司机下车后坐上一个“绿椅子”体验远光灯一分钟,随后,交警向司机普及正确使用远光灯的知识,并对该司机处以300元罚款,记1分。负责直播的交警称:“自己种的果自己食。”(11月2日央广网) 空面试热点独家解析@人民网李志朋:月黑风高的夜晚,深圳交警的执法亮了。看灯一分钟+普及知识+罚款扣分,这个“严查远光灯”行动着实引起了公众的关注,也让舆论不由自主地沸腾了起来,对于深圳交警这样的做法,有的支持,有的反对,有的点赞,有的质疑。每个人都有表达观点的权利,也有自主选择的自由,“看灯一分钟”真能治好远光灯乱开之病?我觉得,恐怕不能。不否认,乱开、乱用远光灯是个不好的驾驶习惯,也是一个十分危险、十分不妥的行为,给安全、良好的夜间通行秩序带来了极大的麻烦。况且深圳市内道路夜间照明情况良好,原则上全市范围内,车辆不能使用远光灯,除个别无照明或照明条件不足的道路以外。因此,加大力度对乱开、乱用远光灯进行专项整治,是大有必要、大有裨益的。而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换位体验、处罚扣分,确实能带来一定程度上的教育警示意义。但笔者认为,出发点再好,也不能让执法失去温度,“自己种的果自己食”有它一定的道理,但是这绝不能成为带有一些“报复性”色彩执法行为出现的缘由。治标更要治本,执法要用真情,我们不该急着为“看灯一分钟”这样的做法叫好。为什么呢?其一,这样的体验不利于健康,远光灯很亮、很刺眼,让当事人坐下来体验远光灯一分钟,那么这对他们的视力也是会带来危害的,眼睛看出毛病怎么办?视力出问题了怎么办?出现其他不良症状怎么办?细思恐极,必须慎行;其二,又看灯、又学习、又罚款、又扣分,这让当事人接受起来是有一定难度的,执法部门完全没必要采用如此带有强制色彩的做法,可能你是为了警示、为了教育,但是也极有可能起到反作用,让驾驶人与交警更敌对、更不友好,给道路安全带来更多潜在的威胁。文明驾驶很重要,执法智慧更必需。倘若有更好的办法,我们还是要摒弃一般的办法,因为往往一个细节、一个举动都会引起很巨大、很严重的后果。当然,作为驾驶人,也是要理解执法部门和大众们的心情,合理使用远光灯,做一名中国好司机。@南方日报王庆峰:目前,滥用远光灯确实是难以根治的交通陋习、马路杀手。有数据统计,夜间交通事故率比白天高1.5倍,60%以上的重大交通死亡事故发生在夜间。公安部相关数据也显示,夜间30%-40%的车祸源于滥用远光灯,且呈不断上升趋势。每年的交通安全日,“滥用远光灯”总被票选为开车陋习的前列,交警严打、专项整治也是一茬茬不断。但扣分罚款的重典之后,依然还是会沉渣泛起、沉疴难治。究其原因,夜晚开车被查总体来说还是低概率事件,被查的风险也无非是罚款、记分,和宁愿开近灯慢行的成本相比,选择前者并不见得损失更多。还有些人辩称分不清违法滥用和合理使用的界限。但按照深圳交警的解释,对于几乎灯火通明的深圳来说,能使用远光灯的地方很少,这个说法就相当于堵死了各种借口。对体验远光灯行为,除了好评之外,舆论中难免也有些议论。比如,有声音认为法律规定的处罚手段只有罚款、扣分,设定“体验式执法”是法外处罚。对此,深圳交警的回应是将体验性质认定为“教育”,并且申明是非强制性的。也有人担心违法者在交警直播过程中被露脸,似乎有“羞耻刑”之嫌。一些细节确实可以有更好的处理方式,但总体来看,在认定具体性质、捋清操作逻辑、实现提前告知等前提下,可以将“远光灯体验”视作一个微创新的自选动作。与体验本身相比,善于用舆论、造声势,才是深圳警方真正的创新动作。其实,深圳早些时候试行过“远光灯体验”,但影响力比较有限,这次的声势和阵仗,和以往完全不同,震慑力也是量级上的提升。近来,深圳交警的系列行为,比如开车冲绿灯罚款、走路冲红灯戴绿帽子,将自己置于聚光灯下,放大给全国人民看。从制造传播的角度上来讲,深圳交警可以说是交警界的“网红”。有人鼓掌,有人拍砖;有人赞成,自然也有非议。然而无一例外,这些创新动作都收获了热议。交警执法的最终目的,可能就在这些热议中默默达成了。用舆论造势来治理远光灯陋习,无疑是具备一定智慧的。但问题总是复发的原因,正在于这种“治理”是间歇性的,无论是全城轰动的治理,还是专项精确的治理,都不可能将问题一劳永逸地解决。从长远来看,形成高压态势、常态管理,才能将问题逐渐消解于无形之中。@湖报:远光灯灯光强度大,会让对向的司机眼前发白,造成约两秒钟左右的短暂失明。按照50公里每小时的车速计算,这两秒钟就相当于是闭着眼睛开出去26米,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争议焦点在于,交警采取了“罚看远光灯一分钟”的方式,有观点认为这是伤害了被处罚司机的正当权益。然而,一些司机之所以违规违法乱开远光灯,根本原因就在于其只图自己方便,根本没有认识到远光灯给别人造成的影响甚至伤害。“看灯一分钟”与其说是处罚,不如说是一种危险提示与提醒,是一种换位思考的教育方式。@北京青年报常青树:官方所谓“体验式执法”,背后遵循的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原则,这在我们处理日常事务时常常采用让犯错误的人感同身受、换位思考,受到深刻教育。但是,这并不属于现代法治原则。如果这个原则引入法治领域,岂不是杀人犯如何杀人的,我们就如何处死他?作为公权力执法一定要坚持理智、法治的原则,而不能凭着情绪来。我所感到奇怪的是,深圳警方这种“罚看远光灯”的违法行政,为何却从2014年推行到今天都没有人叫停?《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但实际上没有司机敢于拒绝交警的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所以,应及时叫停没有法律依据的“罚看远光灯”,让权力运行回到法律的轨道。根据法律规定,“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给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记1分。如果觉得这个处罚还不够得力,需要加大处罚,也请在修订法律之后再说。@三亚日报刘勋:对于“乱开远光灯”这种轻微违法行为,交警合法的处罚方式是口头警告后放行。这种“罚看远光灯”一分钟的方式已经超出了“体验式处罚”的范畴,带有了一定的体罚意味,这更有违立法本意。不可否认,一些“体验式处罚”的方式确实能够起到比较好的警示作用,也因此,尽管这种处罚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却应该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笔者建议,可以通过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进行立法规范,丰富交通违法警告处罚的执行方式,通过科学合理的设计来兼顾被处罚者的其他权益。华图解析: “罚看远光灯”并非深圳的独创,此前多个地方都有过尝试,每每引发争议。有些人认为,此举甚为不妥,既有可能对视力造成伤害,也有过度执法乃至以暴制暴的嫌疑,有媒体更是直言“违法了”。而大部分人则认为,这具有较强的教育意义,可以看出治理“滥用远光灯”的难题一直未有改善。在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即“给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记1分”。但“滥用远光灯”的司机仍是只多未少,从深圳此次的“整治行动”的处罚数据也可以看出来,活动仅仅开展了两个小时,就抓到932个乱使用远光灯的司机。所以,如何治理“滥用远光灯”现象已经迫在眉睫,此次“看灯一分钟”活动,其积极之处在于,让司机能够感受到乱开远光灯的问题。但是,因为这缺乏强制性,也并没有相关的规定作为保障,很容易让这种“看灯一分钟”成为一种短命的测试。况且,这种要求并非强制性,交警对拒不履行也毫无办法。这就让这种“体验式”执法缺乏了实际意义,很难起到威慑性的效果。当然,深圳交警的这次“看灯一分钟”来治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值得鼓励的。但是,要想治理好城市里的乱开远光灯问题,依旧需要执法监督的寸土必争,需要相关惩罚机制能够准确到位,才能迫使不自觉的人不得不遵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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