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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面试热点:“白恩培被判终身监禁”是反腐的一记重拳

空面试热点相关背景据报道,云南省委原书记、全国人大环资委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昨日上午被安阳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两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白恩培由此成为中国被判终身监禁的首个“大老虎”。(10月10日《新京报》)空面试热点独家解析@新京报:被判“终身监禁”,意味着白恩培的余生将在狱中度过。此举有其标志性意义。一直以来,舆论对废除死刑颇为担忧,除了“杀人偿命”的同态复仇观念影响外,更重要的原因是,死缓常异化为“有期徒刑”乃至“提前(钱)出狱”。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终身监禁”虽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但是与“不得减刑、假释”配套使用,真正实现了“无期徒刑”的本意所在,属于实实在在的“真无期”,也较好地纠正了我国“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不合理现象,弥补了我国无期徒刑执行存在的漏洞。在目前高压反腐的大背景下,以终身监禁弥补慎用死刑后的刑法震慑力,既符合“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为死刑设计了替代措施,也能从制度上封堵贪腐分子提前出狱的可能,从而使刑罚体系更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人民网蒋萌:“好死不如赖活”,对重犯而言,终身监禁比死刑立即执行强太多,因为命保住了。但是,余生彻底失去自由,全要在监狱里、在狱警的监视下度过,犯人的精神与现实难耐,远非“牢底坐穿”就能形容,这是对“大老虎”的另一种“至终惩处”,也给别有用心者敲响警钟。“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直指“提前(钱)出狱”,是对后者的路径性封杀。但仍有必要警惕,“保外就医”这种监外执行有无可能被人钻空子。在“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可准予保外就医,与“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不准保外就医之间,对犯人的病情鉴定与罪行认定显得尤为重要。考虑到今后可能有更多巨贪或重犯被判处终身监禁,终身监禁的执行力必须不打折扣,才能真正体现法律的刚性。@半岛都市报戴先任:正如法院审理认为,白恩培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白恩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所以判处其死缓,并判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针对重特大贪污罪犯的高压线,也就是重特大贪污罪犯适用于终身监禁,此次对白恩培的判决,是这一“杀手锏”的第一次正式“亮剑”,能对贪污腐败犯罪起到极强的震慑作用,有着非比寻常的反腐积极意义。揆诸以往,一些贪污腐败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了重刑,但他们总能通过假立功等方式获得减刑,从而实现提前出狱。这有损法律的尊严,也极大地影响了反腐败斗争,让反腐成果大打折扣。当然,贪污犯能通过假立功减刑,并不是没能实行终身监禁的原因,而是贪污腐败罪犯与一些司法人员勾结所致,是司法腐败的结果,对此应加强对司法腐败的打击力度,但对一些重特大贪污罪犯实行终身监禁,也会让这些重特大贪污罪犯放弃幻想,让他们放弃想方设法通过假立功等来获得减刑的念想,这是打向贪污腐败犯罪的一记重拳。@中国网李文静:根据统计,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踏石留印、抓铁有痕,“苍蝇”“老虎”一起打强力反腐之下,共约近150名左右的省、部级以上“老虎”被查,并已有29人被判刑,其中6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一人被判死缓。但从法律执行层面上说,他们最终都将转为有期徒刑。而白恩培同样被判死缓,却是特别明确在两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即白恩培不论活多大,也要“把牢底坐穿”。不过,因为白恩培案件移送司法期间,正逢去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生效之后,加上白恩培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而且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白恩培也因此成为被判终身监禁第一人。刑法修正案(九)四十四条,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职务犯罪刑期进行了部分修改,并分别规定了“贪污数额较大,较重情节、数额巨大,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特别严重情节”三种情形,并明确“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虽然说刑法修正案(九)四十四条,体现了涉案上亿不死的尊重生命权精神,但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这种判决与当年刘青山、张子善案件反差巨大,而且,这些“老虎”均已年过6旬,判20年与判终身监禁并无多大差别。对此,相关部门当认真反思全面从严治党的郑重责任,在充分尊重生命,慎用死刑的基础上,更多将涉案千万以上的腐败大贪判处终身监禁,让他们“把牢底坐穿”,如此方能传递反腐决心与震慑力。@长江网钱桂林:去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终身监禁”的设立,是在“对非暴力犯罪控制死刑”和“严惩贪腐犯罪”之间寻求的一种平衡。在刑法修正案(九)设立这一刑罚之前,官员如果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年考验期满后可以转为无期徒刑,一般执行刑期为20年,如果有立功表现等可以申请减刑,按照相关规定的条件,我们计算过,判死缓后最短服刑14年就可以出来了。实际上,这降低了对贪腐者的刑罚惩罚,让反腐效果大打折扣。白恩培被判“终身监禁”,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他将“牢底坐穿”。法院明确宣判白恩培成“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意味着他将是我国贪官里的“终身监禁”第一人。这一方面说明了我国严格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另一方面说明了我国在惩治贪腐上利剑高悬,绝不姑息,要对贪腐分子形成强大的震慑,让他们彻底丢掉幻想。白恩培成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被判“终身监禁”第一人,释放出强烈的反腐信号,对净化官场、整顿吏制、建立法治社会、重树党员干部的形象,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华图解析:终身监禁,是我国借鉴国外司法实践的一次崭新尝试,也是对贪污腐败行为的一种最严厉的惩罚。也就是说让贪官不死,而是长期在狱中呆着,不要以为他们得到什么便宜。对有些人来说,受活罪反倒生不如死。虽然以往的“无期徒刑”单从字面上看,也会让人有“牢底坐穿”的感觉,但由于减刑、假释制度的存在,这一刑罚已被戏称为“假无期”。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终身监禁”虽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但是与“不得减刑、假释”配套使用,真正实现了“无期徒刑”的本意所在,属于实实在在的“真无期”,也较好地纠正了我国“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不合理现象,弥补了我国无期徒刑执行存在的漏洞。当然我们也应看到,目前“终身监禁”只是附随在死缓减为无期徒刑之后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不过,白恩培作为被判“终身监禁”的第一人,这种示范作用和震慑威力无疑是巨大的。人可不畏死,但畏惧绝望。法院此次对白恩培的判决确具诸多新意,既惩治了腐败,又彰显了文明法治,更为难能可贵的是,或许还能为饱受诟病的中国司法赢来了首次国内外的一致赞誉。不过,还是希望司法部门可以重新厘定适用不得减刑、假释无期徒刑的犯罪类型,让对于重罪的惩罚制度更加细致、严密,也让终身监禁成为打击重大贪腐官员的新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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