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分校

您当前位置:吉林人事考试 > 吉林国家公务员考试 > 试题资料 > 行测真题 > 公务员公安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刑法-刑罚

公务员公安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刑法-刑罚

2024-08-31 10:23:49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Document

  刑法核心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以及构成的是哪种罪名,构成犯罪之后需要接受什么样的刑罚处罚。刑法中犯罪论这一部分主要是以案例的方式考察,但是刑罚论这一部分则主要考察识记,所以要求大家对于主刑、附加刑的种类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都能够准确记忆,那接下来就主要对刑罚中的主刑给大家做一个梳理。

  一、主刑的概念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但是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主刑的种类主要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那接下来则主要从性质、执行机关、期限、羁押折抵以及特殊待遇这五个方面去进行展开。

  二、 主刑的种类

  1.管制是一种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允许犯罪分子在被判处管制期间自谋生计。所以管制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它的执行机关是社区矫正机构,管制的期限是3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三年。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两天,被判处管制期间,犯罪分子可以自谋生计,而且要坚持同工同酬,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禁止令,禁止他进入特定的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拘役剥夺犯罪分子的短期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拘役的性质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主要是在看守所执行。拘役的期限是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但是数罪并罚的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天,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有探亲权,而且在执行期间可以根据劳动成果,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是剥夺的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由监狱或其他场所执行的一种刑罚方法。所以有期徒刑的性质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执行机关是监狱或其他场所执行。有期徒刑的期限是6个月以上15年以下,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天。有期徒刑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总和刑期不超过35年的,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需要强制劳动改造。

  4.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实行劳动改造,它是自由刑里面最为严重的一种刑罚方法。

  5.死刑:死刑剥夺的是犯罪分子的生命,是最为严厉的刑法方法,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需要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但是有三类人不适用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以及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以上是关于刑罚中主刑所做的一个简单的梳理,那在后续的文章中,会继续给大家分享刑罚中的附加刑,希望能够对各位的备考有所助益。

图书推荐

国考图书 国考图书

以上就是【公务员公安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刑法-刑罚】的相关内容,如果要了解更多公务员公安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刑法-刑罚相关内容,欢迎关注吉林华图教育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国考面试名单
吉林华图:jilinht
想考上公务员的人都关注了我们!
立即关注

10w+
阅读量
150w+
粉丝
2w+
点赞数

联系我们
蜀ICP备2023044056号-2 川公网安备51018002000144号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