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吉林人事考试 > 吉林公选遴选考试 > 试题资料 >

阅读模式

2024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概述

2024-03-30 11:34 吉林公选遴选考试 来源:华图教育

吉林华图:在线课程推荐

2024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概述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较常遇见关于民法、行政法等法律调整范围和相关原则的问题,做题时大家总是容易出现区分不清、容易混淆的情况,故本文以行政法概述为切入点,对行政法调整范围、行政法原则等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便大家区分。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行政法仅在学科类别的范畴内使用,作为上述法律规范的总称,没有单一的指向性,目前我国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其大致包括以下几类: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依法行政的首要问题和根本问题,就是人民与政府的关系问题。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二)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是对“合法”的补充,即政府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意图或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具体包括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应有正当的动机、应考虑相关因素、应符合客观规律、应符合公正法则。总之,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和平、理性、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

  (三)行政应急性原则

  在特殊紧急情况下,为了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行政机关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四)程序正当原则

  1.行政公开原则

  2.公众参与原则

  3.回避原则

  (五)高效便民原则

  1.行政效率原则

  2.便利当事人原则

  (六)诚实守信原则

  1.行政信息真实原则

  2.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七)权责统一原则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

蜀ICP备2023044056号-2 川公网安备51018002000144号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