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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基:以案例的视角区分对象不能犯和对象错误

2022-11-08 09:11:40 事业单位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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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基:以案例的视角区分对象不能犯和对象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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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张三在沙漠中将稻草人当做仇人射杀,连开50枪。

  案例二:李四欲杀乙,看到前方50米处站着一个人,误以为是乙,将其打死,走近才发现是丙。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很清晰能看出两个案例的区别,不过两者都存在错误情况,那案例一中的张三和案例二中的李四是否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本文旨在阐明的问题。

  第一,对象不能犯:指的是不存在犯罪对象,导致不可能构成犯罪。其特点是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危险性,不属于危害行为,因此认为其行为也就不构成犯罪。因此上述案例一中张三的情况属于对象不能犯,其行为是在沙漠中,对着稻草人射杀,不具有危险性,因此做无罪处理。

  除了对象不能犯以外,实际上还有一中叫手段不能犯,二者原理相同。所谓手段不能犯,因为手段不可能产生任何危险,导致不可能构成犯罪。比如王五以为捏小人扎针诅咒能带来死亡的结果。希望通过此种方式扎死妻子,于是自己制作了一个精美的布娃娃,放枕头下面,每天固定时间扎固定次数,结果有一天妻子因为心脏病真的死亡了,那王五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王五的行为不具有危险性,不是刑法上认定的危害行为,故不构成犯罪,顶多可以称其为“迷信犯”。

  第二,对象错误:指的是行为人对侵害对象的身份特征存在认识错误。通俗的讲就是认错了人,只是其行为动机没有实现而已。不管按照当前刑法理论中的哪一种观点,行为人都需要负刑事责任。不会影响犯罪的成立与既遂问题。因此上述案例二中李四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综上所述,对象不能犯和对象错误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简单的区分标准是对象不能犯中行为人的行为不是刑法当中的危害行为,而对象错误中行为人的行为肯定是个危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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