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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辩护

2022-02-24 09:24 吉林公安招警考试 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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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辩护

  随着我国现行法律的不断修正,刑事诉讼制度越发完善,在人权保护上,越发能够体现《宪法》中的基本人权原则。在刑事诉讼制度中,被告人的刑事辩护制度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尤其是法律援助辩护。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由此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在对于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上,对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以及盲聋哑人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对于死刑犯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也规定了法律援助辩护制度。

  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根据此款规定可见,我国除了提供法律援助辩护以外,公检法机关还要为法律援助辩护来提供职权范围内的便利来确保能够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另根据我国《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三条规定: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四条规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所以整体法律援助辩护制度,主要是公检法机关应当安排和当事人申请两种情形,在整体对于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权益保护上给到了较为充分的国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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