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考试法律知识:附加刑之剥夺政治权利
2022-02-24 09:18 吉林公安招警考试 来源:华图教育
书记员考试法律知识:附加刑之剥夺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故剥夺政治权利也即剥夺了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法律基础知识考试中对剥夺政治权利的考查主要集中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情形、期间等方面,接下来我们一起学习下刑法中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主要知识点。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情形
1.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4.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限及执行
1.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一般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法律有其他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2.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3.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4.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间享有政治权利;
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例题】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中不包含:( )。
A.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B.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职务的权利
C.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D.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由此可知,B选项不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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