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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公安招警基础知识之土地制度

2021-11-26 16:54 吉林公安招警考试 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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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公安招警基础知识之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是反映人与人、人与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法权制度,是土地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构成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从古至今,我国土地制度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不断变革和演化,也正是在一次次变革和演化中,使得经济制度和上层建筑的关系不断契合,把社会经济推向一个又一个新浪潮。土地制度对经济发展很重要,在近几年的事业单位考试中,土地制度部分也经常会出现考题,今天,图图以专题的形式带大家一起来学习近现代中国的土地政策和土地制度吧。

  一、清朝末年—民国时期的土地制度

  清朝末年封建土地所有制依然占据主体地位(截止1952),但不断有新思想的冲击:

  (一)太平天国:《天朝田亩制度》

  《天朝田亩制度》是太平天国的纲领性文件。根据“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的原则,把每亩土地按每年产量的多少,分为上、中、下三级九等,然后好田坏田互相搭配,好坏各一半,按人口平均分配。凡16岁以上的男女每人得到一份同等数量的土地,15岁以下的减半。同时,还提出“丰荒相通”、以丰赈荒的调剂办法。具有推翻封建土地制度的革命精神,但带有浓厚的绝对平均主义的空想,实际上并没有实行。

  (二)辛亥革命:平均地权(理念)

  孙中山主张用征收地价税和土地增价归公的办法,消除地主从地租及地价增涨中获得暴利的可能性。所拟办法是:私有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国家按价征税,以后涨高的地价归公,同时保留由国家照呈报地价收买的权利,以防地主少报地价。1924年改组中国国民党,重新解释三民主义,进一步提出“农民之缺乏田地沦为佃户者,国家当给以土地”,希望实现“耕者有其田”(口号)。此政策有利于开展农民运动、反对军阀统治。

  二、十年对峙时期(土地革命时期)(1927—1937)

  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是“打土豪,分田地”。路线: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度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影响:巩固了农村革命根据地;使广大贫雇农政治上翻了身,经济上分到土地,生活上得到了保障,调动了他们革命的积极性。

  三、抗日战争时期(第二次国共合作时期)(1937—1945)

  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一)目的:团结一切力量争取抗战胜利

  (二)影响:中共在民族矛盾成为主要矛盾的情况下改变了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承认了地主土地所有权、地主对农民的债权和租佃关系。但对地主的封建剥削又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改善农民的物质生活。这一措施把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与解放农民问题很好地结合起来,即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有利于团结地主抗日,巩固了抗日统一战线。

  四、解放战争时期(1945—1949)

  (一)五四指示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简称《五四指示》,该指示决定将减租减息的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五四指示》揭开了解放区土地立法的序幕,为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土地革命指明了方向。

  (二)《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年7月,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召开全国土地会议,9月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10月10日由中共中央正式公布施行。《中国土地法大纲》不但肯定和发展了1946年五四指示中提出的将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原则,而且改正了其中对地主照顾过多的不彻底性,成为一个在全国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它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它体现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对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五、建国后的土地改革

  (一)1950年土改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它总结了党过去领导土地改革的经验和教训,提出保存富农经济,不动中农土地,限制没收地主财产范围等,成为指导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基本法律依据。土地改革法公布以后,从1950年冬开始在全国广大地区分期分批地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到1952年底,除了西藏和其他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及尚未解放的台湾省以外,广大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都宣告完成。这次土地改革运动,是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最彻底的一次土地制度变动,标志着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制度的基础——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至此彻底消灭,广大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它从根本上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激发了农民的政治热情和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迅速恢复和发展,以及农村文化教育的发展,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了道路。土地改革的完成,也为巩固工农联盟,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合作化,奠定了政治、经济和思想基础。

  (二)1953-1956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农业合作化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各种互助合作的形式,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经济的过程。这一社会变革过程,亦称农业集体化。

  1.方针和原则:积极发展稳步前进、自愿互利

  2.方法:典型示范逐步推进

  3.过程:互助组(社萌芽:土地私有、共同劳动)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半社:土地入股、统一经营)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完全社:土地归公、集体所有)

  (三)1978年家庭联产承包制(经济体制改革、调整产业结构)

  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签下“生死状”,将村内土地分开承包。开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先河。当年,小岗村粮食大丰收。该“生死状”现藏于中国国家博物馆。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开始。

  (1)包干到户。各承包户向国家交纳农业税,交售合同定购产品以及向集体上交公积金、公益金等公共提留。其余产品全部归农民自己所有。

  (2)包产到户。实行定产量、定投资、定工分,超产归自己,减产赔偿。绝大部分地区采用的是包干到户的形式。

  (四)2006年取消农业税

  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2006年1月1日起全面废止《农业税条例》,这意味着,在我国沿袭2600年之久的这项传统税收的终结,标志中国进入改革开放转型新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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