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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吉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关于紧急避险的认定

2021-10-23 14:05:19 事业单位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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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吉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关于紧急避险的认定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其经常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出现,所以需要我们加以掌握。那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有几个?分别是什么?下面小编将一一进行整理,以便于我们学习。

  首先,紧急避险的发生有其起因。只有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危险,才能实行紧急避险,不存在某种危险,也就没有避险可言。一般来说,造成危险的起因主要是以下几种:第一种是人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第二种是自然界的力量,例如火灾、洪水、大浪、山体滑坡、地震等等。第三种是危险来自动物的侵袭,例如牛马踩踏、猛兽追扑等等。在上述任一起因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造成危险的情况下,可以实行紧急避险。若实际并不存在着危险,而是由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行为人误以为存在着危险,这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假想避险,对其不可实施紧急避险。

  其二,紧急避险的实施要有避险意图,其是构成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因此,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若是为了保护非法利益,是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的。例如,脱逃犯为了逃避公安人员的追捕而侵入他人的住宅,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仍应负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刑事责任。

  其三,紧急避险的发生会损害一定对象的权益。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这正是判断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关键点。在行为人的不法侵害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造成危险的情况下,如果通过损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来保护合法权益,那就是正当防卫。如果通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来保护上述合法权益,那就是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不同,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之一。

  其四,紧急避险的发生对时间是有要求的。紧急避险时必须是现实危险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是指危险正在发生的过程中,迫在眉睫,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已直接构成了威胁。若对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不能实行紧急避险。例如,海上大风已过,已经不存在对航行的威胁,船长这时还命令把货物扔下海去,这就是避险不适时,船长对由此造成的重大损害,应负刑事责任。

  其五,紧急避险的发生要求不得已。所谓不得已是指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因为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种合法权益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所以只有当紧急避险成为唯一可以免遭危险的方法时,才允许实行。

  其六,紧急避险的发生有避险限度。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一般判断标准是: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即只有在两利保其大,两弊取其小的场合,紧急避险才是对社会有利的合法行为。

  最后还需要注意的是,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因为在发生紧急危险的情况下,这些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应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履行其特定义务,而不允许他们以紧急避险为由临阵脱逃,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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