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分校

您当前位置:吉林人事考试网 > 吉林事业单位考试 > 备考资料 > 2021年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

2021年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法典》新增“居住权”

2021-08-17 10:35:48 事业单位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吉林华图:在线课程推荐

2021年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法典》新增“居住权”

  什么是居住权?《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那为什么《民法典》要设立居住权呢?其实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或许会遇见过在结婚时,房屋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要求房产加名,一方不愿意加名字,由此带来家庭矛盾;或者在一些大城市,购房压力大,父母倾尽所有出资为子女购得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子女的名下,这样就会存在很大的风险,未来可能导致父母最后钱没了,房子也没。面对这种种房屋的问题,居住权应运而生。居住权的设立可以为部分弱势群体提供最基本的居住保障,同时有助于解决日常生活中的一些矛盾,以保障养老居所等需求。

  在对设立居住权概念和背景有初步了解之后,接着我们再来共同来探讨一下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如何考察这个知识点。往往一个新法条内容的增加,将会成为我们考试的热点。

  一、明确考察的形式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针对“居住权”的考察形式主要有二种:

  (一)细节考察;

  (二)案例考察(多为单选题,最主要的考察形式)

  二、学习内容注重细节

  居住权是权利人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对他人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一)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也可以采用遗嘱形式设立居住权。

  (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四)居住权的内容:核心目的是为居住,因此居住权的内容是占有和使用。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也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试题演练】

  (单选)下列关于居住权说法,正确的是:( )

  A.居住权是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权

  B.居住权必须无偿设立

  C.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D.居住权可以继承,但不得转让

  【答案】C。解析:根据我国《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由此可知,A项表述居住权是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权,居住权不能进行收益,因此A项错误。《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由此可知,B项表述错误,居住权的设立原则上是无偿的,但不是必须的无偿,民法遵循意思自治,有约定从约定。C项正确,居住权的设立并非是居住权合同签订就成立,而是自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D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C。

  通过对知识点的梳理和对相关题目的分析,可以总结出在事业单位考试的备考中,关于《民法典》新增加的“居住权”的学习,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居住权,以及居住权设立的立法背景,其次,对居住权有初步的了解之后重点学习如何设立居住权,以及涉及到居住权设立的一些细节的把握,最后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精准的记忆,循序渐进,成功作答。

网课学习—— 华图优品

面授课程—— 助你上岸

招考公告—— 招考资讯

图书推荐—— 图书教材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2023年吉林事业单位笔试课程
吉林省事考资讯中心:jlhtsydw
最新考试资讯,权威备考资料
立即关注

10w+
阅读量
150w+
粉丝
2w+
点赞数

联系我们
京ICP备11028696号-11 京ICP证13015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1470号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