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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021-08-17 10:34:05 事业单位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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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在民法调整的三类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中,关于“自然人”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占据着相当大的比重,尤其是自然人的两大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常常作为考点出现在考题中。那么,这两大能力究竟是什么,该如何学习呢?

  一、知识点透析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为方便学习,可以通俗理解为我们在民法上“做人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从什么开始,从什么时候终止呢?既然是“做人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当然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说到这里,我们就不得不思考一个问题,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呢?严格意义上来说,胎儿既不是物品,也不是我们说的“人”,但是,胎儿未来可能会成为人。故,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涉及接受赠与、继承等胎儿纯获利益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为死体时,其民事权利能力视为自始不存在。由此可知,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中最重要的两个考点在于:

  1.民事权利能力的起始时间;

  2.胎儿利益保护问题。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为了方便学习,可通俗理解为“自己以自己名义做事的资格”。人是否有这个“做事”的资格要从“年龄”和“精神”两个标准去判断。根据这两个标准,我们把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图所示:

  二、考情透析

  事业单位考试中,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考察多为识记考察,如直接问民事权利的起始时间,不过也会出案例考察胎儿利益保护问题。

  【例题展示】(单选)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起始时间是:

  A.胚胎孕育时起,成年时止

  B.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C.始于怀孕终于出生

  D.始于出生终于成年

  【答案】B。解析:根据《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故本题答案为B。

  针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考察多为案例考察,通常会给一些条件,让我们判断案例中的主体的行为能力如何。

  【例题展示】以下选项中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

  A.21岁的大学生张某

  B.李某今年17岁,辍学打工,每月工资3000元,以此为生

  C.16岁的天才李四

  D.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甲

  【答案】AB。解析:根据《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1岁大学生和17岁以每月工资3000元为生的李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6岁天才李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本题答案为AB。

  三、学习建议

  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两大能力的学习,可以多结合案例学习理解,一定要在理解的基础上先把知识点内化。内化的同时要明确其考点自己在考试时可能出现的考察题型。内化知识后,还要多通过配套题目练习来巩固学习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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