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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备考之民事诉讼之合议制度

2021-08-09 10:01:29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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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备考之民事诉讼之合议制度

  我国的民事诉讼中,有四项基本制度,分别是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在这里,华图教育为各位备考的同学介绍关于合议制度的相关知识点,为各位同学的备考助力。

  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合议制分为混合制合议庭和单一制合议庭。所谓的混合制合议庭是指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单一制合议庭是指只有审判员参与组庭的合议庭。

  其中混合制合议庭只适用于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争讼案件。此处的第一审案件不一定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均可有陪审员参加。但是,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也不能在简易程序中担任独任审判员。

  合议庭评议案件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合议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报请审判委员会。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合议笔录,对裁判持不同意见的审判人员需要在裁判书上签字。

  如果是发回重审的案件或者再审案件,那么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和合议制相对应的审判组织形式是独任制。独任制由一名审判员对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独任制只能在一审程序中,由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二审程序中以及中级及以上级别的人民法院都不能适用独任制审理案件。

  适用独任制的情形包括:

  1.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案件。

  2.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3. 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公示催告阶段。

  4. 督促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非讼程序都适用独任制。对于其中的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的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和公示催告程序的除权判决阶段依然是适用合议制的。

  【例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下列有关审判组织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B.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C.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D.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无须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答案】D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故D项错误。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

  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A项说法正确,但与题意不符,排除。

  B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B项说法正确,但与题意不符,排除。

  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C项说法正确,但与题意不符,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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