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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考试法律知识:监察有道

2021-08-04 10:57 吉林公安招警考试 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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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考试法律知识:监察有道

  书记员考试法律知识:监察有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而制定的法律。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今天小编就以《监察法》为切入点带领大家解锁一个我们事业单位考试中的考点:监察机关的性质和工作要求。

  一、监察机关的性质

  《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考点一】“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而非专职机关。”一字之差,差在何处?

  首先,监察机关的设立,是为了加强原各种反腐力量在实务工作中的整合,增强反腐败合力,整合纪检、行政监察、检察院反贪、反渎等各种反腐败力量,而并非将原有力量的简单相加,实现1+1>2的效果。其次,“专责”不仅强调监察机关的专业化特征,专门性职责,更突出强调监察机关的责任,行使监察权不仅仅是监察机关的职权,更是责任和使命。

  二、监察机关的工作要求

  1.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考点二】此处是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非不受任何机关的干涉,因为监察委要接受党的领导和权力机关的监督。

  2.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考点三】此处没有互相监督,这是考试时最容易混淆的地方。那么如何理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呢?

  监察机关在工作过程中发现腐败线索,进行监督和调查,确认有职务犯罪行为,则将调查情况移交检察院,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最终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可能涉嫌经济问题,审计问题等这时可能会需要公安机关、工商部门、海关以及税务机关等协助和配合。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3.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始终坚持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不论被调查对象职务、级别、民族、性别、宗教等因素,一律平等对待。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4.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通过法律的震慑力和权威,使其不敢腐,属于治标之法。通过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营造严格的反腐败环境,使其在客观上不能腐。通过法治教育,道德教育,以及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熏陶,使其从内心加强反腐自觉性,从本质上不想腐,此乃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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