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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考试法律知识:犯罪主体之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2021-07-14 13:20 吉林公安招警考试 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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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考试法律知识:犯罪主体之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生效,修正案中下调了部分的刑事责任年龄,这也就成为考试中的重点部分的内容,那我们今天来看看修改完之后,刑事责任年龄变成了如何。

  一、刑事责任年龄

  (一)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2周岁

  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二)相对责任年龄:12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1.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四)量刑情节

  1.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1)从宽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不适用死刑;(3)不构成累犯;(4)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5)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2.已满75周岁的老人∶(1)从宽处罚∶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老人不适用死刑,但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3)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二、刑事责任能力

  (一)无刑事责任能力

  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法院强制医疗。

  (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除了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外,其余都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但是为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造成混乱,刑法对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三种情况做了特别规定:

  1.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2.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就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的内容,在考试复习中需要熟练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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