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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吉林事业单位公基常识:继承中的特殊继承方式

2021-07-05 18:49:48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磐石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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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吉林事业单位公基常识:继承中的特殊继承方式

  在广东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的侧重点在于民法,民法之所以所占比重较大也是因为其知识点也即考点较多。本篇,主要针对民法中的一个高频考点继承制度之特殊继承方式进行深入解读。

  讲这两种情形前,首先明确什么是民法继承,继承指的是被继承人去世前的所有个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应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移交给法律规定的有权取得财产和权益的人。目前我国所涉及的继承主要包括以下四种形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我们主要研究继承当中的代位继承和转继承这两种特殊形式,当然也涉及一些其它的继承方面的知识,主要以例题的形式解读,不过还是先从概念上理解两种继承方式。

  一、代位继承

  在法定继承当中,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本应由继承人继承的份额,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二、转继承

  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本应由继承人继承的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练习题】甲有遗嘱,将其两幅字画留给好友乙。甲死后次日,乙表示接受遗嘱。后乙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该遗赠失效

  B.两幅字画由乙的继承人继承

  C.该遗赠不生效

  D.两幅字画由乙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

  【答案】B。本题难度中等。考察转继承的内容,首先明确,在继承当中接受继承并不需要明示的意思表示,默示即可,而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在合乎法律规定前提下表达完成之时即为生效,因此,甲死后,这两幅字画即归乙所有,因此,选项A、C错误。但在这里,乙紧跟着甲就死了,也就是在甲遗产分割之前死亡了,符合转继承情形,即遗产转由乙的合法继承人继承。故本题答案为B。

  【练习题】甲立有遗嘱,表示其遗产由独生子乙继承。乙因病先于甲死亡。甲死亡后,乙的儿子丙继承甲的遗产,这属于:

  A.遗嘱继承

  B.代位继承

  C.转继承

  D.第二顺序法定继承

  【答案】B。解析:本题难度较易。考察代位继承的概念,较为简单,首先代位继承的前提是法定继承中,否则不会产生代位继承。其次,进行判断需要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本题中明确甲的独生子乙先于甲死亡,那么之后甲死亡后本应由乙继承的份额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故本题答案为B。

  【练习题】田某死后留下五间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田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留下一子一女。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田某的上述亲属中哪些人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

  A.二儿子和女儿

  B.小儿子

  C.小儿子之女

  D.大儿子之子女

  【答案】ABD。解析:本题难度中等。将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结合考察。本题中,长子先于田某死亡,发生代位继承,即本由长子继承的遗产份额由长子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选项D正确。田某的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属于田某的子女,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故选项A、B正确。这里小儿子是在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故本应由其继承的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但这里所要注意的是,发生转继承时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是被转继承人的遗产,本题中即为小儿子的遗产,并不属于田某的遗产,故选项C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

  【练习题】黄老太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中年病故,留有一子,女儿早已出嫁。黄老太太的老伴去世后,儿媳一直照顾她。黄老太太去世后,留下存款2万元和房屋一间。黄老太太的女儿主张儿女两家平分上述财产。儿媳认为她对黄老太太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当多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由儿女两家平分遗产

  B.孙子有代位继承权

  C.媳妇应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D.媳妇与女儿、孙子各继承三分之一

  【答案】BCD。解析:本题难度中等。黄老太太的女儿是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可以参与继承。黄老太太的儿子先于其死亡,发生代位继承,即由儿子的晚辈直系血亲孙子代位继承,故孙子有继承权,选项B正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黄老太太的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故选项A错误,选项C、D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练习题】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答案】D。解析:本题难度较大。《民法总则》第53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甲是被宣告死亡人,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从甲处继承的财产应返还,后丙再婚后死亡,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而丙的财产是从甲处继承来的,故丁、戊应返还甲,最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乙的遗产,事实上也是代位甲进行的继承,当甲宣告死亡被撤销后,丁也应当返还由其代甲继承的乙的遗产。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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