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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基辅导:不当得利辨析

2021-07-03 16:09:13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梨树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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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基辅导:不当得利辨析

  民法总则中关于债发生的原因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债发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最常见的比如合同,侵权,其次就是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在这里我们重点学习一下关于不当得利的相关知识。

  一、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二、相关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获得利益,指的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得财产总额得以增加。如果财产没有增加则并不属于获利,比如送奶人误将张三订的牛奶放入其邻居李四家的奶箱中,李四对此不知情,将牛奶取出后丢弃,李四未获得不当利益,故不构成不当得利。

  2.他方受到损失

  损失,指的是因为一定的法律事实,致使财产利益减少或丧失。如果有人受益但无人受到损失,则不构成不当得利。比如张三购买的地铁口的房子增值了,增值部分并没有有人受到损失,则不构成不当得利。

  3.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一方获得的利益必须是由于另一方受到的损失造成的。

  4.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不当得利中的“不当”,指的是一方获得利益没有合法的依据。因此,一方获得的利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应当返还给受到损失的当事人。如果有原因就不存在“不当”,比如张三依据正当理由欠钱,因此应该还钱是有依据的,这就是合法的。

  【例题1】下列哪一情形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  )

  A.甲欠乙款超过诉讼时效后,甲向乙还款

  B.甲欠乙款,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后又在借期届满前提前还款

  C.甲向乙支付因前晚打麻将输掉的2000元现金

  D.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

  【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甲欠乙款超过诉讼时效后,乙的债权仍然存在,只是程序上的胜诉权消灭了而已。《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据此可知,甲自愿还款,乙收下,于法有据。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甲欠乙款,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后又在借期届满前提前还款,甲自愿放弃自己的时效与利息利益,法律并不禁止,不构成不当得利。选项C错误。甲因赌博向乙支付钱财,赌博是一种违法行为,双方都有不法原因,并不构成不当得利,而是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选项D正确。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甲获益,乙银行受损,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故本题答案为D。

  【例题2】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

  A.甲向乙借款10万元,1年后根据约定偿还本息15万元

  B.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

  C.甲久别归家,误把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

  D.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

  【答案】D。解析:选项A构成高利贷,超出法定限额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甲对于此部分利息的受领,为无合法的债权而受领,能构成不当得利。B选项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因此,债权人的受领,不构成不当得利。C选项中,甲吃掉乙的鸡,以事实行为方式获得利益,以乙的受损为条件,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D选项中,甲通过事实行为方式获得利益,以乙的受损为条件,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故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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