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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聘备考:生活中常见的合同

2021-07-02 09:52:41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靖宇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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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聘备考:生活中常见的合同

  民事法律关系的最大特点在于给予了民事主体非常大的意思自由,这点体现在我们民法的基本原则中,那就是意思自治原则,又叫自愿原则。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合同行为。合同在本质上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经过协商,也就是意思自治之后,所达成的一份协议。所以可以说合同是我们民事法律制度最重要的制度。本篇文章中,只要是给大家介绍几个生活中常见的有名合同,这些合同都与生活十分密切,并且这些合同的细节点是考试的时候经常考的内容,所以希望通过本篇文章的介绍,可以让大家掌握这几个合同的重要知识点。

  一、关于赠与合同

  1、撤销问题

  赠与合同是一个无偿合同,就是无偿的将自己财产赠与他人的合同。对于赠与合同我们首先要探讨的问题,就是关于合同撤销的问题。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能否撤销问题的关键点就在于财产是否交付。一般情况下赠与的财产一旦交付,所有权就已发生转移,财产就已经属于别人,这样赠与合同就不能撤销了。假如只有意思表示,而对财产尚未交付,赠与合同还可以撤销。

  2、特殊情况

  上面关于合同撤销的知识点讲解,我们都用一般情况来表述,因为在特殊情况下,财产即使没有交付,赠与合同也不能撤销。这种特殊情况就是公益性的赠与合同。对于公益性的赠与合同,一旦经过意思表示,合同既不能撤销,这种情况下不以交付为标准。

  二、关于保管合同

  1、保管合同的成立

  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已寄存人交付保管物为标志。

  2、期限问题

  对于保管合同约定了保管期限的,一般情况下寄存人必须按照期限来取回保管物,无正当理由寄存人提前支取,保管人可以拒绝。但是,假如寄存人可以证明有重大紧急情况,可以不按照期限要求提前取回保管物。

  3、有偿与无偿的区别

  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这两者的区别在于,有偿合同的情况下,保管人要对保管物的损毁负责给寄存人赔偿;而在无偿保管的情况下,除非保管人对于保管物的损毁是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这样才负有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不予赔偿。

  三、借款合同

  1、利息问题

  借款合同的利息问题很简单,那就是不要把公平原则误用在这里。合同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的,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假如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债务人就不需要偿付利息。

  2、利率问题

  尽管合同完全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但这种意思自治也是法律范围内的意思自治。法律规定,对于借款合同的利息当事人之间可以进行约定,但是最高不能高过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

  四、租赁合同

  1、期限问题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交付租赁物的一方为出租人,接受租赁物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租赁期限,但是时间最长不超过20年。并且对于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来订立。

  2、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合同中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指:只要在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的所有权无论发生什么变化,承租人在租赁期限之内都能按照租赁合同的内容来占有和使用租赁物。这条原则主要是出于保护承租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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