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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教师考试,你必知必学的教育法律法规(二)-

2021-06-30 16:51:44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通化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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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教师考试,你必知必学的教育法律法规(二)-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这是对一名教师的要求,规范教师行为的最基本就是相关的几部教育法律法规了,今天小编给大家呈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1994 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对于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格和任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以及法律责任都作出了规定,以下罗列几条考频较高的法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育教学权)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科学研究权)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管理学生权)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获得报酬待遇权)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管理权)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进修培训权)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试题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自( )起施行。

  A.1994年1月1日     B.1994年9月10日

  C.1993年11月1日     D.1995年1月1日

  2.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教师申述的( )日内作出处理。

  A.30    B.40     C.50     D.60

  3. 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工资水平应当( )国家公务员的平均水平。

  A.相当于    B.不低于或高于    C.略高于   D.略低于

  【参考答案】A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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