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7 09:28:00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通榆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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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基知识:赏“外交风云”必会的外交知识-通榆华图
一、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代表
外交代表机关是一国派驻另一国的官方代表机构。在达成建交协议后,建交双方在对方首都各自设立与外交代表等级相应的外交代表机关。外交代表机关通常分为三级:以大使为馆长的称大使馆(以高级专员为馆长的称高级专员公署);以公使为馆长的称公使馆;以代办为馆长的称代办处。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外交代表机关的主要职能有:
(一)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二)代表本国政府同接受国政府进行联系和办理各种交涉,商谈两国关心的国际问题和交涉两国关系上存在的问题等;
(三)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保护本国及侨民和企业在接受国中的利益;
(四)通过一切合法手段,即通过接受国公开的报刊、出版物、广播以及同接受国官方机关接触等途径了解和调查接受国的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的情况和事态,并向本国政府做出报告;
(五)促进本国和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等领域合作。
此外,外交代表机关除执行外交职务外也可行使领事事务的职能。
外交代表机关中的人员大体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为外交人员,即具有外交官身份的人员,有大使或其他馆长、公使、公使衔参赞、参赞、一等秘书、二等秘书、三等秘书、随员等。
第二类为行政技术人员,即承办外交代表机关行政及技术事务的人员,有文秘、会计、行政管理人员、通讯和信息技术人员等。
第三类为服务人员,即为外交代表机关服务的事务职员,有司机、物业人员、厨师、招待员等。
第四类为私人仆役,即受使馆人员私人雇佣的人员,有清洁工、仆人、保姆等。
在有些国家的外交代表机关中,可能会出现由接受国公民、派遣国的侨民或第三国公民充任外交人员的情况。对此,《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也作出相应的规定,即:外交人员原则上应属派遣国国籍,委派属接受国国籍的人任外交官须经接受国的同意,且此项同意可随时予以撤消。对第三国公民充当外交官,接受国可保留同样的权利。接受国国民或永久居留者如充任他国驻本国外交人员,只有执行公务的行为才享有管辖豁免和不受侵犯。
二、领事和领事机关
领事是由一国政府根据同另一国政府达成的协议,派驻对方国家的特定城市,在一定区域内保护本国国家和本国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的政府代表。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领事职衔包括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代理人等。在中国具体实践中,对外委派的领事官员有总领事、副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随员。领事官员分为两类,即职业领事官员与名誉领事官员。名誉领事,又称选任领事,通常是一国政府从接受国当地居民中选任的执行领事职务的兼职官员,可以是派遣国国民,也可以是接受国国民或第三国国民。新中国成立至今,未曾向外国委派过名誉领事。
领馆是一国驻在他国某个城市的领事代表机关的总称,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领馆分为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和领事代理处,负责管理当地本国侨民和其它领事事务。领事机构执行领事职务而设定的区域称为领馆辖区。每个领事机构只能在其所管辖区内执行领事职权。在特殊情形下,领事官员经接受国同意,可在其领馆辖区外执行职务。这个辖区通常是两国在签署设立领事机构相关协议时确定的。
领事和领事机构主要实行领事保护职能。领事保护是指派遣国的外交领事机关或领事官员,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在接受国保护派遣国的国家利益、本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以我国为例,当中国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在驻在国受到不法侵害时,中国驻外使领馆依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有关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或协定以及中国和驻在国的有关法律,反映有关要求,敦促驻在国当局依法公正、友好、妥善地处理。领事保护还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向中国公民或法人提供帮助或协助的行为,如提供国际旅行安全方面的信息、协助聘请律师和翻译、探视被羁押人员、协助撤离危险地区等。
三、领事机构和外交机构的区别
第一,领馆一般只在接受国的领区内,执行各种由相关条约和法律所规定或依国际惯例所实行的领事职务;外交机构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处理与接受国间的全部外交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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