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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林市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21-06-24 12:00:27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市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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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林市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事业单位法律考试中的一个重中之重的考点,考察频率非常高。关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和法院不可以受理的案件,学员主要掌握的是哪些案件法院是不能受理的,对于可以受理的案件范围只需了解即可,只要是具体的外部的行政行为一般都是可以提起诉讼。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体如下:

  1.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对行政强制不服的;对行政许可不服的;对确认自认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服的;对行政征收、征用不服的;对行政不作为不服的;对侵犯经营权不服的;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不服的;对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不服的;对行政给付不服的;对行政合同不服的;对其他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服的。

  2.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1)国家行为,比如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因为国防、外交的行为并不属于行政行为,既然不是行政行为,那么即使这些行为给公民、组织等造成损害也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法院审查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2)抽象行政行为,比如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由于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或者事件做出的行为,这种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不会产生直接的利益影响,所以即使是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会受理。

  (3)内部行政行为,比如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对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人事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等,工作人员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因为在《公务员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如果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服可以提出复核或者申诉,也就是说公务员已经有了特殊的救济途径,所以就不能进行诉讼了。

  (4)行政调解行为与仲裁行为。

  行政调解、行政指导、行政劝导或者仲裁等行为不能提出行政诉讼,因为这些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没有强制性,既然没有强制性,那么行政相对人就可以不去服从,也不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造成影响,所以这类行为法院不受理。例如:张三和李四因为一块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土地管理局对争议进行调解,张三和李四对调解的内容都不满意,于是向法院提出了诉讼,则此时法院不能受理这个案件。

  例题1: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不受理的是:()

  A. 公民于某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自己抚恤金

  B. 某工厂认为工商局在进行突击检查时损毁了一些精密仪器,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

  C. 张某不服行政机关对其任免决定

  D. 某工厂不服相关行政部门对其做出的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

  答案:C。因为内部行政行为法院不受理

  例题2:下列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A. 某民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自治条例

  B. 某工商局做出的不予颁发营业执照的决定

  C. 中纪委做出的具体处理决定

  D. 国家发改委所制定的规章

  答案:B。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多以客观题的方式考察法律基本知识,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在考试中经常涉及到,是一个高频考点,但考试内容较为简单,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识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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