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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基常识:刑法中出现死亡时的定罪问题

2021-06-21 10:30:24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靖宇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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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基常识:刑法中出现死亡时的定罪问题

  在刑法中有一个很多考生都“头疼”的问题,就是一个出现受害人死亡时到底是定什么罪?比如绑架并撕票到底是故意杀人还是绑架还是数罪并罚?这个令无数考生折腰的“大坑”,其实并不难,不信我们来总结一下!

  一、首先记住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的情形

  (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注意:拘禁中故意杀人的数罪并罚)

  (2)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

  (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

  (4)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5)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

  只要碰见这些情形一律定性为故意杀人,不再另行定罪,这也是“罪刑法定”的体现。

  二、然后重点理解记忆常考的死亡只是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形

  (1)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仅有逃逸行为,仍按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注意:肇事后为逃避追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匿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加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注意:强调是强奸行为本身导致人死亡的,如果是是强奸后又故意杀人的数罪并罚)

  (3)非法拘禁未使用暴力而致人重伤、死亡的,仍定非法拘禁罪,只是从重处罚。

  (例如:把人非法拘禁是用胶带粘住了嘴,结果这个人有哮喘,又害怕和紧张,犯病死掉了,仍然定非法拘禁罪,死亡只是从重处罚的情节)

  (4)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仍定绑架罪一罪,只是从重处罚,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注意:已满14,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定故意杀人罪。)

  (5)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的,仍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只是从重处罚的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6)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仍定抢劫罪,只是从重处罚的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仍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只是从重处罚的情形,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现在知道绑架并撕票的定罪情形了吧!是不是很简单,一定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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