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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林三支一扶公基备考法律知识:累犯

2021-06-17 09:07:38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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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林三支一扶公基备考法律知识:累犯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分为一般和特别累犯两种。

  学习该知识首先需要了解累犯的概念,其次区分一般和特殊累犯,重点强调构成条件。

  一、一般累犯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1、主观条件: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举例:甲因故意伤害被判一年有期,2000年1月1日刑满释放,2000年9月9日又因为失火罪被判2年有期徒刑,是否构成累犯?

  答案:否

  2、刑度条件:前后罪都必须是被判或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举例:乙因故意伤害被判一年有期,2000年1月1日刑满释放,2000年9月9日又因为危险驾驶被判5个月拘役,是否构成累犯?

  答案:否

  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这里的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不影响累犯的构成。

  举例:丙因故意伤害被判一年有期,2000年1月1日刑满释放,2009年9月9日又因为抢劫罪被判5年有期徒刑,是否构成累犯?

  答案:否

  4、法律后果:(1)应当从重处罚;(2)不能适用缓刑;(3)不能适用假释

  注意:前后罪都必须是已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第一次犯罪时行为人未满十八周岁,第二次犯罪时行为人已满十八周岁,不构成累犯。

  二、特别累犯

  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1、前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后罪也是上述三类罪中任一类罪。

  举例:甲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刑,2000年1月1日刑满释放,2009年9月9日又因为抢劫罪被判5年有期徒刑,是否构成特殊累犯?

  答案:否

  注意:1、不要求被判或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2、不要求后罪发生的时间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

  例题分析:

  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因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甲成立累犯

  B.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

  C.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六年后又犯杀人罪,甲成立累犯

  D.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

  【答案】B。解析:主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故A选项错误;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仅一罪属于特定之罪,故不成立特殊累犯,且前后罪间隔超过5年,故也不成立一般累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D选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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