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6 13:24:19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长岭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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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吉林省-三支一扶考试公共基础理论:宪法之国家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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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之国家基本制度】
(一)国体
国体,又称国家性质,是由各个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宪法》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项规定是对我国国体的确认。
(二)政体
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形式,及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政权机关。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国家结构形式
1.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可以单一制和复合制,复合制又分联邦和邦联。
2.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
我国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全国只有一个宪法和一个中央政权,各行政单位或者自治单位都受中央的统一领导,而且不论中央与地方的分权达到何种程度,地方的权力均由中央以宪法和法律加以规定。
(四)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1.所有制经济形式
(1)公有制经济
国有经济:“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集体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2)非公有制经济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3)混合所有制经济
混合制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主要是通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建立而形成。
2.财产权制度
(1)公共财产权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专属于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专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
(2)私有财产权
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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