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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2021-06-16 11:51:51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洮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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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一)更正登记(《物权法》第19条)(★★)

  1.更正登记需要三个条件:

  ①不动产登记簿出现登记错误(包括权利主体、内容、客体错误)。

  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申请。

  ③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申请人确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

  2.更正登记的办理与效力:

  ①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办理更正登记,消除错误登记。

  ②以更正后的登记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与内容。

  (二)异议登记(《物权法》第19条)(★★)

  1.异议登杞需要两个条件:

  ①利害关系人未能办理更正登记。

  ②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申请。

  2.异议登记的办理:

  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时,登记机构即应办理异议登记。

  ②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3.异议登记的效力:

  ①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见例1)。

  ②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自动失去效力(见例2)。

  ③若登记名义人为真正的物权人,真正物权人之处分行为在法律上不受异议登记的影 响(在事实上会受到影响)(见例3)。

  例1哥哥与弟弟等额按份共有一栋房屋,登记在哥哥名下。弟弟办理异议登记后的第二天,哥哥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屋出售给丙,并托关系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①根据《物权法》第97条,哥哥的出售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虽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注意:若不托关系是不可能过户登记的),丙也不能善意取得。②原因在于:虽有错误登记,但异议登记减损了错误登记的公信力,丙应当知道哥哥实施的是无权处分(即主观上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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