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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备考: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2021-06-15 11:25:59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靖宇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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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备考: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个部门法,中国重要的一部基本法律,于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经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又于2014年11月1日进行了新的修订,并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有了很大的调整,有增加的部分,有删减的部分。我们对新修改后的内容进行总结,包括法院可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和法院不可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用表格的形式为大家呈现出来,为大家的复习备考提供方便。

可受理
  1.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2.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1.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不可受理
  1.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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