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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备考:刑法备考中罪的论断

2021-06-15 10:54:59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靖宇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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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备考:刑法备考中罪的论断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考查刑法时,会涉及对罪数的论断。有些犯罪行为表现看起来是数罪,而我国刑法规定为一罪,若不做细致的区分,就会似是而非,考生的正确率难以提高。本文将刑法中常见的涉及罪数论断的相关考点予以细致对比区分,帮助考生备考。

  一、判断罪数的标准:在我国刑法上,是按照犯罪构成来确定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犯罪构成,按照一般犯罪构成,需具备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要件。

  二、实质的一罪

  是指犯罪行为人的犯罪,从表面看,是数罪,而实际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故只构成一罪的情形。我国刑法上的实质上的一罪,有三种情形,继续犯,想象竞合犯以及结果加重犯。

  继续犯:是指犯罪一旦着手实行后,犯罪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典型的是非法拘禁罪。

  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是指一个行为表面上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比如犯罪行为人盗窃枪支、弹药,一个盗窃行为,同时触犯盗窃枪支、弹药罪以及盗窃罪,最终按照一个罪名定罪。

  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犯罪,在此基础上又造成了特定的损害后果,法律加重其刑罚。比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只定抢劫罪一个罪名,只是加重其刑。

  三、处断的一罪

  是指犯罪行为人实际是数个犯罪行为,但在审判时按照一罪定罪的情形。实际上是数罪,但处断为一罪。我国刑法上处断的一罪有连续犯、牵连犯以及吸收犯。

  连续犯:是指基于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犯罪行为而犯同种性质罪的情况。比如,行为人基于一个盗窃的故意,一个晚上,盗窃数家财物。行为人有数个盗窃行为,但法院在审判时,只定一个盗窃罪。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包括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 对于牵连犯,除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按照从一重处断。

  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或者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当然结果,从而被吸收的情况。

  四、法定的一罪:

  惯犯:旧刑法中有惯偷和惯骗,新刑法中已经没有关于惯犯的规定。与惯犯相似的,是赌博罪,以赌博为常业的,法律规定为一罪。

  五、真题检测

  【例题】收银员姜某一周内三次窃取自己经管的现金数千元,其行为属于( )

  A.连续犯

  B.继续犯

  C.牵连犯

  D.吸收犯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中的罪数。A项中的连续犯,是指基于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犯罪行为而犯同种性质罪的情况。B项中的继续犯,是指犯罪一旦着手实行后,犯罪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典型的是非法拘禁罪。C项中的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包括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D项中的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或者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当然结果,从而被吸收的情况。根据题干表述,姜某一周内数次盗窃现金,不是一个行为,故不是继续犯,排除B;姜某行为都是相同的,故属于连续犯,而非牵连犯或吸收犯,排除CD,故本题选择A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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