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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之法理学-桦甸华图

2021-06-08 16:52:07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桦甸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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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之法理学-桦甸华图

法理学在每年的事业单位考试中考查难度相对较低,识记内容也较少,考生可以依靠对法理学相关知识的理解即可解题。今天小编要给大家说的是法的基本概念。

法的概念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的特征 1、具有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4、主要是调整手段:规定权利和义务
法的本质 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正式性、阶段性和物质制约性
法的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指引作用:法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指引作用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根据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评价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预测作用: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教育作用: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强制作用:法可以用来制裁、约束违法犯罪行为,是法律其他规范作用的保证
法的社会作用:维护阶级统治(政治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社会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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