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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吉林省-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共基础知识:村民会议的组成和职权

2021-06-08 15:59:40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长岭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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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吉林省-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共基础知识:村民会议的组成和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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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村民会议的组成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的组成人员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年满十八周岁且是本村村民。

  (三)村民会议的职权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村民会议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2.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3.村民会议对村民代表会议授权。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二、村民委员会

  (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二)村民委员会的特点

  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的特点:

  1.基层性。2.群众性。3.自治性。

  (三)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的关系

  1.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之间,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村委会不是乡镇人民政府的下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2.村民委员会与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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