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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公共基础备考 ——抵押权

2021-05-27 18:18:29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辽源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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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公共基础备考 ——抵押权

  在三支一扶的考试中几乎每年都会涉及到民法中抵押权的相关知识,而对于初学抵押权的学生来说,这是一块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出错的知识点,但又是考试中一定会涉及的,因此对于抵押权的学习是十分重要的。

  一、抵押权的含义

  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作为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物优先受偿(折价、变卖、拍卖的款项)的权利。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如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但乙认为甲的信用不够,提出让甲将自己名下的房子抵押给乙,此时甲就是抵押人,乙既是债权人又是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房子则为抵押财产。

  二、抵押权的特征

  (1)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

  也就是说在抵押担保的过程中上述案例中的甲既可以拿自己的房子(不动产)抵押,也可以选择用古董花瓶(动产)抵押。可以选择用自己的财产抵押,也可以选择用他人的财产进行抵押。

  (2)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占有。

  这是抵押权区别于其他担保物权的最大特点,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如甲向借款100万元,拿自己的房子进行抵押。那么此时,房子仍然可以由甲居住,甲自己占有。

  (3)抵押权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受偿指的是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从抵押物的变卖价金中优先得到清偿。举个例子说明,在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约定2018年12月31日还款,以自己的一套房子作为抵押。同时甲还向丙借款10万元。到期甲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如果甲所有的财产只有一套房子,拍卖所得为90万元,那么由于乙是这套房子的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房子优先受偿,意味着乙可以单独取得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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