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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国考行测【常识判断】法律考点

2021-05-27 17:08:17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洮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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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国考行测【常识判断】法律考点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本篇,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考点一:监察委是党的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属于与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平行的国家监察机关。

  考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考点三: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考点四:规定了可以采取留置的4种情形: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等情形。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

  考点五:明确监察机关监察的6大类公职人员。明确对监察委履行的监督、调查、处置3项监察职责进行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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