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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辨析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2021-05-27 10:32:05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靖宇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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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辨析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今天我们重点来讲犯罪的主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要求共同人犯罪必须由共同犯罪的故意,所谓共同犯罪的故意,是指共同犯罪人在犯罪前必须有意思联络。下列几种情形(也是常考情形)都不构成共同犯罪:

  【情形一】: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所谓同时犯是指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的意思联络,而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对象实行同一犯罪。例如,张三和李四在凌晨两点,同时到王五家偷东西,但是事前并无联络,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

  【情形二】: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情形三】:实行犯过限即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张三和李四一起去偷东西,结果李四把超市老板打伤,张三对李四打伤老板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但是他们构成了盗窃的共同犯罪。所以在做题的过程中要区分清楚。

  【情形四】:事前无通谋,事后窝赃,销赃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甲盗窃了一辆摩托车,交给朋友乙帮忙销售,乙明知甲是盗窃的赃物,仍将摩托车卖给了不知情的丙。甲和乙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而乙的行为构成独立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例题】下列构成共同犯罪的是:

  A甲乙约定一起去抢银行,到约定时间甲未去,乙抢得30万元

  B甲与乙积怨已深,指使丙强奸乙

  C甲教唆一个15岁的中学生盗窃财物并平分

  D张三和李四约定去教训王五,不料张三和王五有仇,在教训过程中张三故意将王五打死

  【答案】AB解析:A选项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共犯的形态保持一致,一人既遂,全体既遂。C选项甲唆使15岁的乙盗窃,乙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所以不能构成共同犯罪。D选项是我们上面讲的情形二,李四只是想教训王五,而张三一开始就想杀死王五,二人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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