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15 08:37:27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抚松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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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事业单位备考指导:公共基础知识之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题
1.王某,男,48岁,农民。其妻苏某,46岁,患有精神病。1996年2月20日,王某外出赶集,苏某在家引火烧院内的一堆高梁秸。邻居吴某,看见王某院内起火冒烟,急忙赶去探望,发现高梁秸起火:苏某在一边拍手叫好。吴某到厨房水缸内舀水灭火,苏某摸了把铁锨向吴某砸去,正砸在吴的右手上,三根手指被打断;继而苏又向她身上头上乱打,吴某被砸晕躺倒在地,幸被其他邻居发现,把苏某拉走,扑灭了火。吴某的丈夫李某,将吴某送到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三百多元。吴某的三个手指无法治好,成了残废。李某要求村委会处理,王某借口妻子是精神病人,不接受村委会干部的调解。李某到区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苏某,让王某支付五百元,用于医疗、住院和护理吴某的误工费,并每年再支付三百六十元,弥补吴某因手残失去劳动
能力的经济损失。问:李某的要求是否合理?
2.被告人高某,男,32岁,农民。高某的父亲因病死亡,被告人高某怀疑其父是服毒自杀。
其兄到大队部开火化尸体证明时,将高某的怀疑向本村党支部书记周某作了说明。周立即将这一情况报告了公安机关。经尸体检验确认,其父确因病死亡,对此,高某认为,周某是串通有关人员借机故意整他,便买了一把菜刀,窜人周家,用菜刀向周的头部、颈部猛砍数刀,致周某当场死亡。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发现高某精神异常,对其进行了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是高某在实施杀人行为时,患有幻觉妄想型精神分裂症,高在妄想支配下,对自己的行凶杀人行为不能辨认和控制。据此,法院认为对高某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问:法院的作法是否正确?对高某应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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