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13 09:23:06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柳河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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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湖北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备考:债权人代位权
2021年湖北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备考:债权人代位权
1、概念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2、成立要件
①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为前提,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虽已存在但并未到期,债权人均不可主张代位权。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应行使且能行使却不行使其到期债权,具体指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
③债务人已陷入履行迟延
债务定有履行期的,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即构成迟延;债务未定履行期的,经债权人催告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才构成迟延。
④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应理解为债务人不行使其债权,有使其债权人的债权不能被清偿的可能性。
⑤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须具有可代位性
代位权的客体须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与债务人的人身相关的债权不得代位,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也不得代位。如退休金、养老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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