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11 08:47:02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柳河华图
关注【吉林华图】公众号获取更多考试资讯
点击关注
医院招聘卫生法规资料:假药与劣药的界定标准
《药品管理法》是重要的法律。其中假药和劣药的界定标准是各类考试中的常考点。本文列出假药和劣药的界定标准,并概括了帮助记忆的简单词句,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复习掌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记忆:冒充成分不符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记忆:禁用未批未检,变质污染,无批号原料药,适应症超范围。
三、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记忆:含量不符。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记忆:批号效期包材容器,擅自添加辅料佐剂。
假药与劣药的界定标准大家现在知道了吗?
添加柳河华图微信19969533095,领取免费学习资料。更多考试信息欢迎致电0435-7581587
以上就是【医院招聘卫生法规资料:假药与劣药的界定标准】的相关介绍,如果要了解更多热门资讯,欢迎关注吉林华图教育。
贴心微信客服
下一篇:没有了